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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电梯轿厢广告收入归业主所有 本月起执行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8-02-28    

        记者从省政府2月27日召开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电梯轿厢广告收入的归属和使用做出规定,明确电梯轿厢内部广告所有收入归业主所有,优先用于支出电梯维护保养等费用。

  电梯制造单位

  应对电梯运行情况跟踪调查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筑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根据电梯的使用频率、使用场所等因素,设计电梯的数量、参数,设置双回路供电系统、备用电源或者应急平层装置之一,配备电梯视频监控设施,并综合考虑急救、无障碍通行等功能。

  建筑设计单位有关电梯的设计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通过。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其发现的电梯维护保养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告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使用单位,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电梯轿厢内部广告收入

  优先用于电梯维护保养等

  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公园、影剧院、学校、幼儿园、医院、地下通道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在用乘客电梯和在用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电梯进行双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应急平层装置改造,安装电梯视频监控设施。

  电梯轿厢内部广告所有收入归业主所有,优先用于支出电梯维护保养等费用,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电梯轿厢内部广告收益及使用情况。电梯轿厢门内侧、层门外侧不得设置广告。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并设置警示标志,自封存之日起15日内到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修理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资金不足部分或者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所有权人筹集。电梯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等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支付。

  “服役”年限达15年的电梯

  应进行改造修理或者报废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电梯监督检验或者型式试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电梯进行改造、修理或者报废,具体为:

  电梯整机使用年限达15年或者重要零部件使用年限届满的;因电梯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电梯安全性能的;故障频率高,电梯使用单位认为需要安全评估且所有权人同意的。

  经评估应当修理、改造的电梯,在修理、改造后,经监督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经评估应当报废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拆除前,向电梯所在地的市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对报废电梯进行破坏性拆除。

  设区的市出现电梯困人时

  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对维护保养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值班制度,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及时抵达所维护保养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小时。

  建立每部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并保存4年以上;配备与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相适应的维护保养人员;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不得在其他维护保养单位兼职;进行维护保养或者应急救援时,持证的电梯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少于2人;未经电梯使用单位同意不得将维护保养事项转包、分包给其他维护保养单位。

  监管部门应建立电梯安全

  诚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诚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和公开,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过程中列入名单的单位,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电梯事故隐患和电梯安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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